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辣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107与泰山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国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小师兄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
法定代表人:潘厚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辣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小师兄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辣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表达不再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辣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