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17号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创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尧。
被告:舒尧。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创客贸易有限公司、舒尧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2020年3月24日,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