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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真爱歌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5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真爱歌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荔县真爱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5知民初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真爱歌厅。

经营者:董立平,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投资公司)与被告大荔县真爱歌厅(以下简称真爱歌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被告真爱歌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琴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 ”和第11727503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 ”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 ”品牌从设备、到装修、饮食、酒水品质、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KTV店位于大荔县,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 ”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真爱歌厅答辩称: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答辩人起诉的是大荔县真爱纯K歌厅,答辩人的营业执照名称没有使用“纯K”字样,也没有使用“纯K”字样进行经营活动。

答辩人没有侵权行为,亦不赔偿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请,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 ”商标、第11727497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横琴投资公司。

2019年5月17日,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员王大川、刘思雅会同郝丽兰子来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万象城市广场东南角3楼的被告歌厅,对该歌厅的外观及店内装潢、设施进行了拍照。

在办理完购买唱歌时长的手续后,三人经该场所内的服务人员指引,进入到“A01”包厢内,郝丽兰子对所在包厢内的设施进行了拍照,后对本次消费所取得的凭证进行拍照。

所拍照片显示,该歌厅门头招牌为“真爱纯K”字样,电梯门面、民警提示牌、逃生路线图等物品上有“真爱纯K”标识。

对于上述公证内容及过程,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了(2019)陕证民字第006287号公证书。

原告为此支付歌厅消费53元,公证费1000元。

原告主张支付了调查费2500元、律师费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票据佐证。

另查明,被告真爱歌厅成立于2019年3月6日,成立时的名称是“大荔县真爱纯K歌厅”,2019年6月28日变更为现在的“大荔县真爱歌厅”,经营者仍是董立平,经营范围为:娱乐、烟酒、饮品等。

本院认为,原告横琴投资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11727503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第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真爱歌厅经营卡拉OK服务,其在歌厅门头、电梯门面、民警提示牌、逃生路线图等物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纯K”文字作为标识。

“”作为卡拉OK服务的标识,经过原告横琴投资公司的实际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有40多家直营店和加盟店,取得了能够区分卡拉OK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真爱歌厅与原告横琴投资公司经营相同的卡拉OK服务项目,虽然被告在“纯K”标识前加有“真爱”字样,但被告的该种使用,就普通消费者而言,易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

被告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容易导致混淆,故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商标与“”商标属于联合商标,故被告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在渭南市辖区内并无直营店或加盟店,原告亦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的经营活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证据,综合考虑被告住所地、经营规模、侵权时间较短等因素,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含合理支出费用)为1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荔县真爱歌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大荔县真爱歌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失13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大荔县真爱歌厅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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