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赤岭工业区一横南路**之5。
法定代表人:向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飞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庆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向海燕,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上诉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向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为791.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5元,其多预交的791.2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