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3民初62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均系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尚官,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1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尚官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故本案受理费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余受理费7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