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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刑初286号
案件名称李玉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玉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建,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霍邱县。

因猥亵,于2007年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彦,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建及其辩护人王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玉建从蒋光宏等人处购买假冒正泰商标的各种交流接触器在淘宝网上开设“今年欢乐复明年121420”、“上海人民电气电工有限公司”、“肖某33877862”三家网店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假冒正泰商标的各种交流接触器金额达970402.79元以上。

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玉建在乐清市××镇××路××号××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注册号为第388788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蒋光宏的供述、证人林某1、林某2、方某、蔡某、李某、肖某的证言、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淘宝店交易记录、赔偿协议书、搜查笔录、前科信息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玉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玉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玉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玉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玉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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