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149号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9528330Q。
法定代表人:申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梅,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公司内A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RAJFX5F。
法定代表人:陈金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