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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民初10869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10869号起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是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仙桃市米业协会的起诉状。

起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起诉人滁州市第一优质米厂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犯第7033621号“仙桃香米”商标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

2、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万元;

等。

事实和理由:仙桃市米业协会是第**“仙桃香米”商标的注册权利人,经过近十年的品牌经营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仙桃香米质量标准与商标许可使用管理规范,仙桃香米已经广泛受到消费者的认可,成为了中国家喻户晓的大米品牌。

但经过调查发现,市场上有假冒“仙桃香米”的大米产品出现,随即进行了公证购买,仙桃市米业协会到广州市海珠区海印江南粮油食品批发市场挂有“肥婆米行”的店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海印江南粮油食品批发市场C1-52档),该店铺囤积了大量带有“仙桃香米”字样的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仙桃香米”标志,但产品质量差、包装简陋、价格低廉,完全不符合涉案商标对产品的品质要求,我方购买的产品包装袋上写有“仙桃香米”字样,生产商为滁州市第一优质米厂。

经调查,滁州市第一优质米厂是专门进行米业加工、销售的企业,与正品仙桃香米的产地湖北仙桃毫无关系,却在大米包装上突出使用“仙桃香米”标志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滁州市第一优质米厂明知其产品侵权但为了获益仍然坚持生产、销售,故意欺骗消费者,系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对我方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结合本案证据及起诉人陈述,其是针对生产商的侵权行为起诉,却以销售商的销售地视为生产商的侵权地,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

因此,起诉人无证据证明海珠区是被起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且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也不在海珠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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