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4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志凌,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市辖区。
被告:邝友光,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凌、邝友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