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388号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
负责人:林鹰,经理。
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法定代表人:陈诚,董事长。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计11600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200元,余款116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