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特别授权),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洪县友好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川中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5L5W98M。
经营者:吴桂蓉,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射洪县友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上海实 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