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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3028号
案件名称袁某某、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胡某某;宁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30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2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杜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马秀红,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石健民,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胡某某、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徐征元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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