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G。
法定代表人:徐德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