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722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F67。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市兴邦达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翻身路信用代码9144030XGN7G。
法定代表人: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邦达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