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特别授权),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开发区迎春副食店,经营场所遂宁市开发区兴文路港城国际**。
经营者:杨小青,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开发区迎春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