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45号原告:深圳市德力骏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安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婵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言航,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川,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芳,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邦塑胶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投资人:赵丹丹。
被告:东莞市德邦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德力骏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赵言航诉被告东莞市德邦塑胶机械厂、东莞市德邦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在线回收粉碎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德力骏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赵言航于****年3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德力骏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赵言航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德力骏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赵言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