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517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顺祥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8T1WXXE。
经营者:谌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德蓉,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系谌强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同乐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