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09号之一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嘉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花溪路****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何仙兰,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嘉亨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