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9执649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城关镇振宁蔬菜店侵害商标权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将案款转入申请人账户,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城关镇振宁蔬菜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完毕。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9执649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城关镇振宁蔬菜店侵害商标权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将案款转入申请人账户,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城关镇振宁蔬菜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