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884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青州镇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振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