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584号原告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新秀工业区秀南街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03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汇笙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深圳共和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U458。
法定代表人熊。
被告广东航粤电气有限公司,住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122。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汇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航粤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汇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汇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