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能杰,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焕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霞,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佛山市奥捷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桃。
原审被告:哈尔滨筑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拓。
上诉人彭能杰因与被上诉人姚焕群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奥捷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捷公司)、哈尔滨筑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6××××.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批复内容,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奥捷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内,而其是否构成侵权,要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予以判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奥捷公司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彭能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彭能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彭能杰负担。
彭能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奥捷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涉案产品是从筑合公司处购买,虽然涉诉产品的外包装盒上载有“Benesifit”商标,奥捷公司网站上也有“Benesifit”商标,但“Benesifit”商标并非在奥捷公司名下,其网店上也没有涉诉产品,因此,仅凭奥捷公司网站上也有“Benesifit”商标就推定奥捷公司生产、销售涉诉产品,并据此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奥捷公司不是涉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奥捷公司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广东省不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
涉诉产品是从筑合公司处购买,筑合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因此,广东省不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奥捷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第二条第1点的批复内容,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关于彭能杰的上诉理由,首先,姚焕群是以奥捷公司生产和销售涉诉被控侵权产品而将其列为本案被告之一,并于起诉时提交了相应的初步证据。
至于奥捷公司是否存在实际侵权行为,则应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应审查的范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姚焕群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据此,彭能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彭能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第二条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