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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宏山鞋服有限公司、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727号
案件名称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宏山鞋服有限公司、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宏山鞋服有限公司;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27号 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清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山鞋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留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785717289U。

法定代表人:刘克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商场街**门脸/div> 法定代表人:刘宝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山鞋服有限公司、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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