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76号原告:王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村)乐丰七路2号之二。
经营者:胡某1。
原告王磊与被告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
原告王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