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508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艾家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5-51号。
经营者:刁景景,女,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龙虎塘艾家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