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买亮,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兴平,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买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粤2071刑初231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于买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及配件、制假物品一批,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于买亮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权利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刑初23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