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9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藤桥镇服饰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叶周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玲,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老杨鞋业批发部,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华北鞋城******/div> 经营者:叶周香。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老杨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