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4964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99553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雅派银饰批发商行,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大道**103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89203560。
经营者:余钊煌。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雅派银饰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相关事实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第1897003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4类,范围包括细银丝;
银线;
手镯;
小饰物;
链;
项链;
贵重金属丝线;
珠宝首饰;
装饰品等。
第G128011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4类,范围包括细银丝;
银线;
手镯;
小饰物;
链;
项链;
贵重金属丝线;
珠宝首饰;
装饰品等。
2018年6月30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发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第18970038号“”商标、第G1280118号“”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并授权中国执业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就任何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可行之法律行动和措施。
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地点2019年3月2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天驹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证据保全情况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7279号、第7263号、第7264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天驹操作计算机进入www.1688.com网站并进行相关操作。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被告在www.1688.com网站上开设有一家名为“雅派银饰”的店铺,上面销售各种首饰,陈天驹分两次向被告购买了八件首饰及八个包装盒。
另公证书显示,公证人员对陈天驹收货情况进行拍照并对物品进行了封存。
三、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商品:当庭拆封第7264号公证书的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圆通快递速递盒一个,快递单号为805017414839490030,内有彩虹项链一条,彩虹项链的主体部分有“”标识,下面链圈部分有APMMonaco标识。
当庭拆封第7263号公证书的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内有圆通快递速递盒一个,快递单号为804965615364268717,内有八个小的包装盒、一个大的包装盒和一个信封,上面均有“”标识。
打开大的包装盒内有产品7款,其中有:1、银色灵动镶钻戒指,戒指内刻有“”标识;
2、星星母贝手链,手链的的链圈刻有APMMonaco标识;
3、星星耳环,耳环主体部分刻有“”标识,耳迫部分刻有APMMonaco标识;
4、A家礼盒套装;
5、雪花链条,主体部分刻有“”标识,耳迫部分有APMMonaco标识以及“”标识;
6、不对称彩虹耳环,耳环主体部分刻有“”标识;
7、对于另外一款镶锆石戒指。
对于上述第7款镶锆石戒指,原告庭审时表述不主张。
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
七、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原告举证因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等。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
案外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是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案外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授权委托书,案外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第18970038号“”商标、第G1280118号“”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并授权中国执业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就任何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可行之法律行动和措施。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戒指、手链、耳环、首饰盒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与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案外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被告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40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雅派银饰批发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 天 鹏人民陪审员 刘 晋 荣人民陪审员 王 宏 进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兼)书 记 员 白 宇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影响;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