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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42、43号
案件名称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启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4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中心****-1。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北路****东侧第三间/div>法定代表人:姜良,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iv>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自编**楼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亚。

原审被告:启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意。

原审被告: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第**西棚头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连玉。

上诉人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茂贵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公司)、启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籁公司)、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430号、(2019)粤73民初14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恩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依法享有涉案名称为“脚控软垫”、专利号为ZL××××.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规模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产品,型号涉及TTD、S1和K5系列,并通过唯品会公司、启籁公司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

高茂贵公司、安尚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规模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产品,型号涉及K7和K9(G3)系列,并通过唯品会公司、启籁公司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了纳恩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诉请判令唯品会公司、启籁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判令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安尚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专用于制造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模具并共同赔偿纳恩博公司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唯品会公司作为一家网上购物平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为消费者提供购买服务,由此买家与卖家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从本质上看,唯品会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者与所有者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并不参与双方交易活动,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中介组织,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在假定被诉产品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唯品会公司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为纳恩博公司通知其断开相关链接且其接到通知后拒绝断开。

纳恩博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证据,因此,唯品会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法院管辖权。

(二)本案中,纳恩博公司诉请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和安尚公司销毁模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其它支出,而仅仅要求唯品会公司和启籁公司停止销售。

可见,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安尚公司与纳恩博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才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主要争议和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金华市辖区内有关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和安尚公司住所地分别位于杭州市和金华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纳恩博公司起诉请求唯品会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唯品会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由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各负担100元。

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唯品会公司只是形式上的适格被告,不是实质上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不具备管辖杈。

首先,唯品会公司是一家网上购物平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为消费者提供购买服务,由此买家与卖家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从本质上看,唯品会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者与所有者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并不参与双方交易活动,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中介组织,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唯品会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与否,应根据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来确定。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假定被诉产品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唯品会公司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为纳恩博公司通知其断开相关链接且其接到通知后拒绝断开。

纳恩博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证据,且唯品会公司购物平台的类似产品已被下架。

因此,唯品会公司不属于适格被告,不能作为管辖权的连接点。

此外,本案中,纳恩博公司诉请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和安尚公司销毁模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其他支出,而仅仅要求唯品会公司和启籁公司停止销售。

可见,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安尚公司与纳恩博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才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主要争议和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金华市辖区内有关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和安尚公司住所地分别位于杭州市和金华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纳恩博公司以及唯品会公司、启籁公司、安尚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唯品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上诉提出唯品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依唯品会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的问题。

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

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要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要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具体到本案,纳恩博公司起诉主张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安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唯品会公司和启籁公司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据此将唯品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提交了《公证书》等作为初步的起诉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唯品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可以成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至于纳恩博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唯品会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属于应在本案实体审理程序中最终确定的内容。

纳恩博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不应依唯品会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并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奕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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