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执1894号之一被执行人:牟光海,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受理执行牟光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一案。
执行案号为(2019)黔01执1894号。
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执行牟光海罚金7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如下:1、2019年10月22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
依法扣划牟光海银行存款5946.92元,已依法上交国库。
发现被执行人牟光海名下有牌照为贵A×××**号M21型二轮摩托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扣除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能扣押,无法处置。
未发现牟光海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通过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牟光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信息。
通过委托当地法院到其居住地走访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牟光海未交足本案罚金,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贵华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2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牟光海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牟光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对被执行人牟光海罚金执行到位5946.92元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牟光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随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