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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朱珠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282号之一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朱珠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朱珠生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282号之一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珠生,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辉,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珠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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