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知民初199号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晏周,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洛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好忙零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钟荣锋。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果果好忙零食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罗少波,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桃江县。
被告:钟荣锋,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罗少波,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桃江县。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食很忙)与被告湖南好忙零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忙零食)、益阳市资阳区果果好忙零食店(以下简称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零食很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向洛孜,好忙零食的法定代表人钟荣锋、果果零食的经营者罗少波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零食很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立即停止侵犯零食很忙第3100XXXX号、第2252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立即停止在其店内外的招牌、广告牌、海报、灯箱广告、食品袋等载体上使用含有“零食好忙”的字样,以及立即停止使用与零食很忙门店近似的装饰、装潢(含构成近似的广告宣传标语,以及构成近似的文字、图片和颜色组合等);
3.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立即删除于2019年7月9日、8月29日、9月29日、10月5日、10月9日、10月11日、11月3日等在微信公众号“果果零食好忙”中发布的9篇有关零食好忙门店开业的文章,并更改微信公众号名称中的“零食好忙”文字;
4.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在“果果零食好忙”微信公众号、《潇湘晨报》刊登声明向零食很忙赔礼道歉;
5.钟荣锋、罗少波、好忙零食共同向零食很忙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果果零食向零食很忙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6.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共同向零食很忙赔偿合理的维权费用29000元;
7.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零食很忙于2016年11月4日注册成立,是以量贩式销售的零食品牌,具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质,且持有第3100XXXX号、第2252XXXX号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第3100XXXX号“零食很忙”注册商标的核定类型为第29类食品,第2252XXXX号“零食很忙”的注册商标核定类型为第35类广告销售,含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截止目前,在湖南长沙、湘潭、株洲、岳阳、常德等多个地区开设直营和加盟门店多达207家,且大部分门店入驻了大众点评、美团等网上销售平台,“零食很忙”品牌在湖南地区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1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亦认定“零食很忙”作为商号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
零食很忙各门店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且已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相应10份作品登记证书。
果果零食系2019年5月2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罗少波,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品零售,门店招牌、整体装饰、装潢以及宣传海报、标语等标识,均与零食很忙门店高度近似、甚至几乎一致,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钟荣锋、罗少波是“零食好忙”(后改成“果果零食好忙”)品牌加盟的策划、组织和实施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途径实施加盟推广活动,在好忙零食成立前加盟设立了“零食好忙”宁乡店、沅江店。
2019年8月27日,钟荣锋、罗少波成立好忙零食,其中钟荣锋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罗少波担任监事,该二人决定该公司整个对内决策管理和对外行为,对好忙零食的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好忙零食成立后,在未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质的情况下专门从事“零食好忙”品牌加盟业务。
鉴于四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零食很忙曾于2019年9月4日委托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果果零食和零食好忙宁乡店分别发送律师函,并上门与钟荣锋、罗少波当面沟通,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但该二人仅同意将门店招牌的“零食好忙”文字标识前面加上“果果”二字,不同意更换标识以及装饰装潢,遂酿成纠纷。
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辩称:1.钟荣锋、罗少波并非适格的被告,本案所涉行为是好忙零食、果果零食的行为;
2.被告实际未构成商标侵权,也未造成混同,零食很忙起诉侵权的事实不成立;
3.即使存在侵权行为,零食很忙的商标在益阳知名度不高,被告于2019年8月才开始经营,实际并未有盈利,零食很忙的各项主张不合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零食很忙于2016年11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广告制作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企业营销策划;
软件开发;
商业活动的组织、策划;
连锁企业管理。
具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质。
持有第2252XXXX号、第3100XXXX号、第3100XXXX号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第2252XXXX号“零食很忙”的注册商标核定类型为第35类:广告宣传;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货物展出等,注册日期2018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
第3100XXXX号“零食很忙”注册商标的核定类型为第29类:冬菇;
木耳;
发菜;
干实用菌;
豆腐;
豆腐制品;
腐竹;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腐皮(截至);
注册日期2019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第3100XXXX号男性卡通人物图像的注册商标核定类型亦为第35类,注册日期2019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零食很忙在长沙、湘潭、株洲、岳阳、常德等多个地区开设直营和加盟门店200余家,且许多门店通过大众点评、美团等网上平台销售,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零食很忙的门头广告作品“零食很忙SNACKISBUSY”、半脸及全身卡通人物LOGO、由卡通人物图像和“低价=让利、量贩=让利、让利≠低品质、全年不打折、不设门槛、不做充值会员、不喊口号、真量贩、零食很忙”等文字组成的海报、由卡通人物图像和文字“我们微利润很便宜”组成的灯箱广告、由卡通人物图像和文字“真改变、创新、量贩”组成的灯箱广告、“长沙,我们很便宜”、“因为便宜所以很忙不喊口号真量贩”等10幅海报、灯箱广告等图案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果果零食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罗少波,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品零售。
该门店招牌由“果果零食好忙”、“SNACKSOBUSY”、“微利润超便宜的零售店”、黄色的门头底色和女性“卡通人物”组成,与零食很忙门店的门头男性卡通人物+零食好忙+英文SNACKISBUSY在图案、文字、颜色及组合顺序上高度相似。
果果零食门店整体装饰、装潢以及宣传海报、标语,如“零食好忙超微利润真量贩的零食店”、“我们微利润超便宜”、“益阳我们很便宜”、“真创新、实惠、量贩”“零食好忙”“低价=让利、量贩=让利、让利≠低品质、全年不打折、不设门槛、天天都是会员价我们是零食好忙”等等宣传标语与零食很忙门店高度近似。
2019年8月27日,好忙零食成立,经营范围:营养和保健品零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销售;
饮料、酒批发;
市场营销策划;
物流信息服务与咨询。
股东钟荣锋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罗少波担任监事。
好忙零食成立后,通过微信公众号果果零食好忙、湖南好忙零食对外宣传,进行加盟店招商,以每家1-2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加盟费,共收取7家加盟店加盟费10万元,加盟店按好忙零食提供的图纸进行装修。
好忙零食成立前后,钟荣锋、罗少波均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途径实施加盟推广活动,先后发布了7篇文章对“果果零食好忙”门店开业进行推广宣传,文章内容涉及门店的门头招牌、标识、装饰装潢等照片。
好忙零食成立前,钟荣锋、罗少波发展了3家加盟店。
零食很忙曾委托律师向果果零食等发送律师函,并与钟荣锋、罗少波沟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钟荣锋、罗少波等遂将“零食好忙”字样改为“果果零食好忙”。
零食很忙为保全证据花费公证费4000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中,零食很忙系第2252XXXX号商标注册人,核定类型为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范围,在湖南拥有200余家店铺,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原、被告使用的图案、文字、颜色及组合进行对比,被告使用的“零食好忙”标识及后来更改的“果果零食好忙”用于其食品经营销售和加盟的广告宣传,见于海报、招牌、灯箱广告、购物袋以及电脑小票中,与零食很忙的字体、颜色高度相似。
在装饰装潢中,被告使用的门店招牌由女性“卡通人物”、“果果零食好忙”、英文“SNACKSOBUSY”、“微利润超便宜的零售店”组成,与零食很忙门店的门头招牌标识男性“卡通人物”、“零食很忙”、英文“SNACKisBUSY”在文字及颜色组合上相似。
且被告的海报、宣传标语以及收银台招牌等均与零食很忙构成高度近似,系明显抄袭而成,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零食很忙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钟荣锋、罗少波在好忙零食成立前后,均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零食好忙”加盟店的招商,好忙零食成立前,其二人的招商行为并非为成立好忙零食的筹备行为,而是与好忙零食共同侵犯零食很忙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
果果零食未经许可,实施上述同类行为,亦构成侵权。
零食很忙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大小,但好忙零食获取了10万元加盟费,该款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应以该数额作为赔偿的依据。
果果零食未经许可,实施以上类似侵权行为,可参照加盟费的标准予以赔偿,本院酌定为2万元。
好忙零食、果果零食、钟荣锋、罗少波的侵权行为的目的是误使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零食很忙提供或与其有关从而获得更大利益,但在客观上并未产生贬损、诋毁零食很忙的商品或服务声誉的结果,零食很忙要求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另外,第3100XXXX号“零食很忙”注册商标的核定类型为第29类:冬菇;
木耳;
发菜;
干实用菌;
豆腐;
豆腐制品;
腐竹;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腐皮(截至),四被告并未在上述核定的范围内实施侵权,故没有侵犯第3100XXXX号“零食很忙”注册商标专用权。
零食很忙为保全证据、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其花费的调查、取证及律师代理费共计29000元属于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应纳入赔偿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好忙零食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果果好忙零食店、钟荣锋、罗少波立即停止侵犯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第2252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店内外的招牌、广告牌、海报、灯箱广告、食品袋等载体上使用含有“零食好忙”字样,停止使用与零食很忙门店近似的装饰、装潢(含构成近似的广告宣传标语,以及构成近似的文字、图片和颜色组合等),删除在微信公众号“果果零食好忙”中发布的有关零食好忙门店开业的文章,更改微信公众号名称中的“零食好忙”文字;
二、钟荣锋、罗少波、湖南好忙零食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益阳市资阳区果果好忙零食店赔偿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湖南好忙零食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果果好忙零食店、钟荣锋、罗少波共同赔偿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合理的维权费用29000元;
四、驳回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975元,湖南好忙零食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果果好忙零食店、钟荣锋、罗少波负担2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