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万鑫隆珠宝工艺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华乐社区连心路**-1。
经营者:张腾,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万鑫隆珠宝工艺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黄飞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深圳市龙岗区万鑫隆珠宝工艺品厂的经营者张腾以其名义向原审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但《民事上诉状》上未签名、盖章。
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万鑫隆珠宝工艺品厂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105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万鑫隆珠宝工艺品厂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万鑫隆珠宝工艺品厂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万鑫隆珠宝工艺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