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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29执318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29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迎宾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337191172N。

法定代表人:赵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9MA35Q1GM35。

经营者:刘香连,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的银行存款1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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