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11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代英,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开州区,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开州步行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HT827H。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代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