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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50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0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四川经贸大厦负****。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与胜利路交汇处。

负责人:张红。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艳 书记员程灿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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