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43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庄区周颖超市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文化路与开元路交汇向西1000米路南(韦姜屯社区)。
经营者:周颖。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庄区周颖超市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现其为补强证据的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