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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果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508号
案件名称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果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果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08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万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T。

代表人:张海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楼**×××03H。

法定代表人:黄利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豪金,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果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姚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果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4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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