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08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万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T。
代表人:张海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楼**×××03H。
法定代表人:黄利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豪金,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果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姚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黎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果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4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