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60954994。
法定代表人:舒小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1282596448。
法定代表人:陈秀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