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975号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杭宗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欧申赛德市。
法定代表人:卡琳·斯平克,副总经理。
被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茨木市。
法定代表人:高崎秀雄,董事长兼CEO。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广乾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卫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剑慧,女。
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能公司、日东电工株式会社、上海汉广乾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涉案纠纷涉及的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目前尚在审理中,被告海德能公司、日东电工株式会社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他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他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孙 谧审判员 林佩瑶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