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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华与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方圆福朋喜来登酒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116号
案件名称李少华与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方圆福朋喜来登酒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少华;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方圆福朋喜来登酒店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16号原告:李少华,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方圆福朋喜来登酒店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

负责人:许亮国。

原告李少华与被告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方圆福朋喜来登酒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少华于20**年*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少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少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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