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刑更145号罪犯卓桂乔,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109号刑事判决,以卓桂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2月1日以罪犯卓桂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卓桂乔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廖世海、钟贵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卓桂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报请的罪犯卓桂乔减刑建议提出明检三部减意(2021)Z194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卓桂乔财产刑数额大,实际履行比例低,建议对罪犯卓桂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卓桂乔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累积考核分1803分,获得表扬2次。
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卓桂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低,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
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卓桂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桂乔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