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北京汲智翼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昌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上诉人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第351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5179号决定),宣告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ZL201430329167.3、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并于2018年3月26日发文。
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不服第35179号决定并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京73行初3909号行政判决,驳回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原审判决驳回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的侵权指控。
在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
即便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已经针对第35179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该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了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目前仍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但涉案专利也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的起诉。
当然,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被依法维持有效,奇智公司和奇虎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四万六千八百元,均退还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