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初247号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241号201房ZC-01。
法定代表人:陈其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礼,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哲,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管氏咖啡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涛大街51号101房之二。
经营者:管俊新,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管氏咖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管氏咖啡厅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5元,由原告广州市珍之堡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