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8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同仁药店,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中兴路与会福路交汇西。
投资人:李纪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纪锋,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兰陵县同仁药店、李纪锋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