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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兰陵县同仁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8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兰陵县同仁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兰陵县同仁药店;李纪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8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同仁药店,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中兴路与会福路交汇西。

投资人:李纪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纪锋,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兰陵县同仁药店、李纪锋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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