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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益民大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益民大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益民大药店;周振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11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益民大药店,住所地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振兴路与管仲路交汇处。

负责人:周振谦,经理。

被告:周振谦,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振兴路与管仲路交汇处。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益民大药店、周振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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