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8.25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0元。
2021年2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案的一案一账户内汇入11078.25元。
本院认为,刘新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清其应缴纳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8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