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油阿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5号主楼研发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姥爷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5幢3509室。
法定代表人:史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油阿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姥爷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