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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郏县欣怡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郏县欣怡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郏县欣怡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郏县欣怡茶具店。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王集乡辛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45G9RU8K。

经营者:薛延岭。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郏县欣怡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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