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抗13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安实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裘冲,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正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冯垒,总经理。
申诉人北京安实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正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84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19]1100000076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